(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市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辖区内部分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和外事工作。
(十四)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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